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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此附件列出的中央采购实体遵循GPA规定。
门槛价:
5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项目
4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服务项目
2亿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实体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中国人民银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0.国家税务总局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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